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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1-03-09    作者:发展规划部     来源:     点击:

山西传媒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我校学科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建设,吸引和遴选优秀拔尖人才,造就一批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教学、科研、创作工作中起带头、核心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十四五”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水平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创作并重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科指我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已设置的学科。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依据一级学科进行选拔。每个学科选拔1名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根据一级学科开设的研究方向进行确定,每个研究方向设1名学术带头人。如果某学科暂时不能遴选出学科带头人,可以由所在院、部在学术带头人中指定1名学科临时负责人,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高尚的师德;具有奉献精神、科学精神,胸怀宽广;具有较强的协调和组织能力,办事公道,威信较高;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在学科建设中能够起到带头和领导作用。

2.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学术水平高,能够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工学类学科,公共基础课相关学科,教学、科研、创作成果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到副教授),年龄不超过57周岁(45周岁(含)以下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4.具有职能部门或院部负责人经历。

(二)学术条件

学术水平至少应具备以下五条中的三条:

1.近5年来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目前主持有纵向或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比较充足。

2.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CSSCI收录期刊(含扩展版)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刊物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

3.近5年主编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人文社科类奖项(省级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三等奖限前2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限前2名);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限第1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或获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负责人,或获国家级一流课程(国家级限前5名,省级限前3名)。

4.担任主创的艺术作品获国际、国家级奖项或在国家级媒体播出、展出。

5.获省部级及以上公认的学术荣誉;或兼任相关院校硕士生、博士生导师。

第五条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勇于奉献、开拓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了解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最新研究动态,学科研究方向稳定、特色鲜明,研究成果显著,表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承担本学科两门以上专业课,教学效果良好,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指导学生实践创作方面成绩显著。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教学、科研、创作成果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到讲师),年龄为5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科研、创作工作。

4.具有职能部门、院部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经历。

(二)学术条件

学术水平至少应具备以下五条中的三条:

1.近5年来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

2.近5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刊物发表相关学科学术论文2篇以上。

3.近5年主编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人文社科类奖项(省级一等奖限前6名,二等奖限前4名,三等奖限前3名);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限前3名);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限前3名);或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级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二等奖限第1名);主持或参与一流课程建设(国家级限前3名,省级限前2名)。

4.担任主创的艺术作品获省部级以上奖项或在省级以上媒体播出、展出。

6.获省部级及以上公认的学术荣誉;国家级或省级一流专业负责人;或兼任相关院校硕士生导师。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推荐表》(附件2),并将5年来的教学、科研、创作工作实绩材料及今后3年的教学、科研、创作计划提交至所在教学、研究部门,职能部门申请者提交至所属专业的院部。

第七条各申请人所在单位结合《山西传媒学院学科(学术)带头人名额分配表》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实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遴选条件,并对申请人德、能、勤、绩及发展前景注明详细意见,推荐结果和材料报发展规划部。

第八条发展规划部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科研部、教务部)对各院部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提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集中遴选一次。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学科带头人职责:

学科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创作任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并负责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制订学科发展计划、各级重点学科申报、学位点申报、实验室和基地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

2.积极进取,刻苦钻研,不断开拓富有创新性的研究领域,形成意义重大、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方向,争取本学科在本省乃至全国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水平。

3.具体负责实施学科建设规划、年度科研创作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保证各项规划、计划的严肃性,接受学校和院部的监督与审核。组织完成本学科年度总结、学科评估、检查等工作。

4.围绕本学科研究方向,负责整个学科学术梯队的组建,组织申报各类科研创作项目,负责本学科条件建设、学术交流等工作。

5.对一些重大科研创作项目,由学科带头人直接组织成立专门研究小组,在申报立项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攻关。

6.经常性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面向学校每年组织开展本学科的大型学术报告会1次以上。

7.负责检查本学科承担的各类科研创作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学科带头人每3年必须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一项市级以上科研奖励。

(二)学术带头人职责:

学术带头人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外,还应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本学科具体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有:

1.完成学科带头人交付的学科建设工作,协助学科带头人制订本研究方向发展计划、各级学科申报、研究生培养、学位点申报、实验室和基地建设、人才梯队建设等方案的实施。

2.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研究、创作工作计划。

3.具体实施学科建设的各项规划、年度科研创作计划和年度科研经费使用计划。

4.协助学科带头人组建本方向学术梯队,提出学术骨干的培养与引进计划,并积极指导本方向骨干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

5.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掌握本研究方向的发展趋势及动态,提高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水平。

6.在本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和前沿领域开拓进取,努力实现本研究方向的整体实力达到国内同领域先进以上水平的学术目标。

7.每3年必须申请或完成一项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相关奖励。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学校在学科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将发挥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骨干带头作用,为他们的学习、生活、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有计划地优先安排他们到国内外高校和科研单位进修学习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和资助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对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和特色优势学科,学校将给予10万元/年的资助;对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学校将给予8万元/年的资助;对校级重点学科,学校将给予3万元/年的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科人才培育、学术交流、科学创作等,专款专用。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享有立项建设经费的管理权。

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支持每3年为一个周期,优胜劣汰、滚动遴选。在任职周期内,学校将以科研项目形式对带头人予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学科带头人5000元/项,学术带头人3000元/项。对在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团队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学校将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基地建设、创新团队建设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合格者,若无其他人申报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情况下,自动续任;若有其他人申报本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则参照相关申报条件进行重新选拔。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资格,所享受相关待遇自动停止。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学科建设规划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个人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管理,由学校发展规划部负总责,各院部负责落实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任期内的工作任务。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任职后需向学校发展规划部提交学科建设三年规划,聘期结束后,由学校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学科带头人在任职期满后,要提交《山西传媒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任职工作总结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报送发展规划处。任职期满达到申报条件两条以上的带头人还可继续申报。

第十七条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带头人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学科建设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出现重大教学、科研事故或工作事故;

(四)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五)不能很好地完成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考核不合格者。

(六)经校长办公会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西传媒学院发展规划部负责解释。